位置:首页
>贸促服务>国际联络
贸法通平台企业咨询常见问题(五十八)

日期:2026-05-11 来源:贸法通 浏览量:

字号:

01. 我公司从海外购买一批货物,现基于中东局势的影响,我们需要开具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如何办理?

平台答复:

您好,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国际商事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需要由企业自主出具声明形式,由所在地贸促会进行形式认证。您可通过线上申请办理。申办网址:“贸促行”商事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

可能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

1. 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

2. 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 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贸促会办证窗口,申报系统网站可以查询到当地办证机构联系方式。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河南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2. 与埃及客户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可否以美伊战争作为不可抗力,要求我司返还定金或预付款?对方可否要求延迟出货?

平台答复: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规定,当事人因履约障碍主张免责,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要件:

(1)不可控制——障碍超出当事人所能控制的范围;

(2)不可预见——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

(3)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障碍本身及其后果无法避开或解决;

(4)直接因果关系——不履行义务由该障碍导致。以上四项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中东地区的地缘政治风险是长期存在的、众所周知的商业环境因素。且美国和以色列与伊朗之间的军事冲突正在发生,并对周边国家产生影响。作为商业主体,在签约时理应预见该风险纳入商业考量。因此,若埃及公司以伊朗战争为由要求返还定金或预付款难以构成法定的免责理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贵司现既已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延迟出货等履约障碍情形,在与对方磋商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延迟出货的条件、后果、免责等情形;增加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条款,以提升争议解决的可预见性与效率;为规避买方信用风险及政治风险,还可考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专家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或个人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3. 货物滞留港口,客户不支付尾款,滞留费用和海关拍卖风险增加,这种情况如何维权?

平台答复:

1. 建议贵司联系货代或船公司,确认提单是否仍在贵司或银行手中、是否已电放 / 换单,收货人已报关但未提货的情况下海关是否已放行、货物是否仍在监管区,以及每日滞港费、堆存费、滞报金明细和海关拍卖倒计时的相关情况。

2. 若提单仍在贵司,建议通知船公司暂停放货、禁止无单放货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若提单已被买方换单 / 提货,货权已转移,贵司基本失去货物处置权,建议考虑通过债权追讨维权。并以书面方式向买方发正式催告,明确买方未付尾款、已报关不提货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付清全部尾款、 滞纳金、滞港费等损失,同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合同、提单、报关信息、费用清单等作为后续仲裁 / 诉讼证据。

3. 法律维权方面,因新加坡、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该公约自动适用除非合同排除,争议解决可按效率优先选择商事调解的方式开展协商和谈判。可咨询中国贸促会商事调解中心,联系电话:010-82217081;联系邮箱:adr@ccpit.org。如协商未果,可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推进维权流程。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山西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或个人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4. 由于收货人延迟一年还箱导致产生6.5万元美元滞箱费,最终我司垫付4000美金滞箱费,但发货人不支付,法院能支持向发货人追偿吗?

平台答复:

在现有事实基础上,如能举证证明发货人曾委托贵司办理订舱/出运并形成运输或海货代委托关系,且贵司为处理该委托事务合理垫付的滞箱费已实际支付,则向发货人追偿具有较强支持可能;反之,若无法证明委托关系或垫付款未实际支付、费用与委托事务无关,则难获支持。

操作建议:

1. 证据固定与举证路线

立即整理并固定以下材料:委托/订舱沟通记录(QQ/微信/邮件)、装运指示、提单信息、到港与还箱时间、船公司滞箱费账单与费率、贵司付款水单/银行回执、发票、对账单与到港与还箱时间、船公司滞箱费账单与费率、贵司付款水单/银行回执、发票、对账单与对方盖章确认、催告函及送达证明。

2. 诉讼主张与法律依据

主张基于委托合同及海货代司法规则的费用偿还请求,明确系“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并请求支付利息;如对方抗辩“无协议不承担”,以事实委托与概括授权完成事务反驳。

3. 如有海事理算咨询的进一步需求,可联系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海事服务处获取更多指导意见(联系电话:010-82217082)。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山西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或个人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5. 我司的一批货物硫酸铵(普货)在中转港印度换船时被印度海关扣押,请问该怎么处理?

平台答复:

1. 建议立即联系船公司,要求其提供印度海关扣押货物的具体通知或函件,明确扣押原因。

2. 委托印度当地的货运代理或报关行,协助与印度海关沟通,了解扣押流程和解决途径。可通过代理提交申诉或补充材料,申请货物放行。

3. 若货物已投保,联系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交索赔申请。根据保险条款,判断扣押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4. 若货物短期内无法放行,与船公司协商是否可改道至其他港口卸货,或调整运输路线,减少延误和成本。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专家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或个人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6. 我公司第一次向国外出口焊接机器人,请问出关是否涉及特殊许可证?

平台答复:

焊接机器人是否需办出口许可证,取决于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或其他限制出口目录内货物、或存在“最终用途/最终用户”风险。

两用物项的适用范围与定义:出口管制法对“两用物项”实行管制,涵盖既有民用又可能有军事用途,或可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并明确管制对象包括相关技术资料、数据等。若焊接机器人整机、其特定模块/软件、或配套技术落入两用物项范围,则适用许可管理。

出口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相关规定,判断拟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

建议贵公司:首先识别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或临时管制;其次识别最终用途/最终用户是否触发许可要求;第三核对是否同时落入一般出口许可证目录;第四无法确定时尽快向商务主管部门咨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HS监管条件,核对是否需一般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专项证件;若同一货物同时适用两用物项许可与一般许可证管理,优先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山西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或个人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