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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更新了

文章来源: 贸企通 发布时间: 2025.04.17 【字体: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日前,商务部网站发布了《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等问题)》。文章梳理了《相关管制物项常见识别问题解答(钨、碲)》《石墨类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常见问题解答》《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等问题)》,供从业者参考,建议收藏备用。

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一 

1.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石墨物项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

答:出口经营者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http://aqygzj.mofcom.gov.cn/qdml/art/2023/art_28aca48820d94a1ca822047d6716c1d6.html)相关规定,判断拟出口的石墨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商务部将组织研判并及时答复。

2.上述2023年第39号公告中对人造石墨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三项指标的描述应如何理解?

答:同时满足①高纯度(纯度>99.9%)、②高强度(抗折强度>30 Mpa)、③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这三项指标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经营者在办理相关出口许可申请时,应在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中列明其纯度、抗折强度、密度的实际值。

3.人造石墨粉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人造石墨粉不具备抗折强度技术指标,不能同时满足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要求,所以人造石墨粉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4.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增强的石墨制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如棉纤维、玻璃纤维、石棉、四氟芳纶、聚四氯乙烯)增强的石墨盘根、石墨垫片、石墨复合板、石墨线、石墨环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5.申请表中数量以千克为单位,合同中是其他计量单位,如何处理?

答:部分石墨类物项出口合同以磅、片、个等为计量单位,在填写出口许可申请表时,企业需要将计量单位折算为千克,并提供折算情况说明。

6.《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提供原件吗?

答:需要提供原件,且需最终用户负责人亲笔签字和盖章。

7.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如何填写?

答:出口经营者应充分了解核实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在申请材料中对最终用途的描述应具体、准确,如生产发动机垫片、耐火砖、阻燃剂等,而非泛泛说明使用领域。

8.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拟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可以有差别吗?

答: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对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中英文描述应完全一致。

9.申请表中的收货人是否可以填写中间商?

答: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提供中间商与进口商/最终用户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

10.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是否可以其签名章替代?

答: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不能以签名章替代;如其他人员代签,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11.补充出口数量合理性说明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经营者可结合对最终用户的历史出口情况,以及最终用户生产经营规模、进口需求等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二 

1.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钨等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

答:出口经营者应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 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 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相关规定,判断拟出口的产品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商务部将组织研判并及时答复。

2.上述公告中1C117.d项下钨相关物项是否包括简单混合物?

答:仲钨酸铵、氧化钨、碳化钨与其他物项的简单混合物,未烧结金属碳化钨均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3.上述公告中1C117.c.2项下“机械加工”如何理解?

答:此次列管的固态钨(1C117.c),要求其同时符合材料成分条件(1C117.c.1)和相关尺寸、形状要求(1C117.c.2)。因固态钨的材料性质,此处“机械加工”仅指车、铣、刨、磨等切削工艺(“由大变小”),而不包括挤压、拉伸、扩管等工艺(“由小变大”)。

4.偏钨酸铵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偏钨酸铵是钨的酸性化合物,不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5.已烧结金属碳化钨等相关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已烧结金属碳化钨、碳化钨板(块、棒、球)、碳化钨金属陶瓷、碳化钨合金粉、碳化钨废碎料;以碳化钨制成的硬质合金钻头、刀片等;金刚石复合片;钨钩(含钨钢)、冲压模具(含钨钢)、铣刀(含钨钢);钨丝均不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6.碲锌镉靶材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碲锌镉靶材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7.碲化镉、碲化锌制造的太阳能组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碲化镉、碲化锌制造的太阳能组,碲化镉薄膜光伏组件,碲化镉发电玻璃,碲锌镉高分辨探头均不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三 

1.货物属于两用物项,报关时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补办”许可证件的,是否还构成“未经许可出口”?

答: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出口”。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同时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出口两用物项应当在海关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件。因此,对于出口特定批次管制货物,出口经营者在海关申报时未取得对该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交其他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均构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出口”。出口经营者不得在报关后“补办”许可证件;在报关前提出出口许可申请,报关后取得对该特定批次的货物出口许可证件的,不影响“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

2.出口经营者提出物项咨询后,获得“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是否可以直接出口?

答: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出口前,出口经营者在充分了解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情况,并对照研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后,仍然无法判断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商务部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协助判断有关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作出答复。有关答复仅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认定。出口经营者在实际出口时,应当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判断是否应申请出口许可。

因此,出口经营者得到商务部“被咨询物项不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的答复后,仍需在实际出口货物前履行识别的义务,在海关申报时保证申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出口应取得出口许可的两用物项,故意以答复函代替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通关的,属于未经许可出口,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3.海关商品编号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

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商务部)实施许可的基本依据,不以管制物项是否配备海关商品编号为条件,即,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2024年12月,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独立的管制编码,如9A012.a.1、9A012.a.2等,管制编码是商务部进行物项归类和审批的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制定,主要是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以方便出口经营者更好开展出口业务,同时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管理。《目录》与《清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为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前,海关尚未对《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例如,管制编码为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制编码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项是分别达到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的无人机,但两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却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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