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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法通平台企业咨询常见问题(五十四)

文章来源: 贸法通 发布时间: 2025.10.31 【字体:

01. 企业发货后,货物到目的港,国外客户不做收货和清关,导致货物滞留在港口产生滞留费用,企业该如何处理?

平台答复:

企业可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处理:

1、审查合同条款:仔细查看贸易合同,明确其中关于货物交付、清关义务、费用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若合同明确约定客户负有清关义务和承担滞期费等责任,企业可据此向客户主张赔偿损失。

2、若通过合同条款谈判主张不顺,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建议要求国外客户出具书面的拒绝收货通知书,为后续转卖或退运创造条件。

3、确保货物控制权权并同步评估处置方案:及时联系货代或承运人,了解货物当前的控制权情况,如提单类型等,确保对货物有一定的掌控权。同时,综合考虑货物的基本情况、进口国市场环境及其法律制度,评估转卖、退运或弃货等不同处置方案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金额,选择最佳减损方案。

4、留存证据准备索赔:全面收集能证明客户违约的证据,如合同文本、提单副本、货物到港通知、与客户的沟通记录、滞期费明细及支付凭证等。

5、保险理赔:如果企业为货物投保了相关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等,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损,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处理货物,不要擅自同意降价及放弃债权,确保损失款项能得到合理赔偿。

6、直接联系客户:通过邮件、WhatsApp等方式向客户询问原因。明确告知客户产生的巨额滞留费用及其每日增长情况,并给予一个最后答复期限(例如24-48小时),与客户沟通具体解决方案。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湖南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2. 公司若向位于国内的实体清单企业或军工复合体清单企业销售产品,用最小比例原则计算产品是否受EAR管辖时,是否要将EAR99物项也作为受控成分进行计算?

平台答复:

否。

受管制的两用物项若未被列于CCL,则以代号“EAR99”来标识,属于“无需许可证”类。此类两用物项不是必须取得出口许可,但如果它们是被出口到被禁运的国家、特定最终用户(certain end-users),或者做特定被禁止的终端用途,则可能需要取得出口许可。所以,当公司向位于国内的美国实体清单企业或军工复合体清单企业销售产品,并使用最小比例原则来评估产品是否受EAR管辖时,是不需要将EAR99物项作为受控成分进行计算。最小比例原则的计算基础,只包括那些受《出口管理条例》(EAR)管辖,且在《商业管制清单》(CCL)上,并需要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到特定国家或实体的美国原产物项。虽然EAR99物项同样受EAR管辖,但它们并不被视为“受控”成分,因此在最小比例原则的计算中不计入分子。这意味着,即使您的产品中含有EAR99物项,其美国成分的比例在计算中仍为零。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产品中不含任何需要许可证的成分,向这些被列入清单的企业销售任何产品,包括EAR99物项,都可能因为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的限制而受到严格的管制,甚至需要申请许可证。

因此,在进行此类交易前,建议您进行全面的合规风险评估。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湖南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3.我们在马来西亚注册了一家独资公司(股东是香港的一家公司),请问马来西亚对于外商独资企业,是否有注册资本金实缴的要求?实缴的期限是多长?

平台答复:

马来西亚对外资企业实缴资本比例有一定要求,需要在公司成立后的 18 个月内完全缴清。如果公司雇佣外国员工,根据行业不同,需要20万-100万令吉不等的实缴资本。在申请行业执照时,也会对实缴资本金有所要求。

一、外资企业一般规定

对于100%为外资所有的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50万令吉;对于100%为本地所有的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25万令吉;对于外资和本地混合所有的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35万令吉。

二、聘请外国员工的规定

如果公司雇佣外国员工,需要申请工作签证,且公司为100%外资时,实缴资本需达到50万令吉。

三、特殊行业

某些特定行业,需要申请特定牌照,最低实缴资本需要达到要求。如咨询和顾问业务需要50万令吉,而进出口贸易和餐饮业务则需要100万令吉。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厦门市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4. 我们是一家外贸进出口企业,想要在蒙古国建厂,发现蒙古国的《外汇法》有个外汇上缴与外汇留成制度,能否具体解读一下这个规定?

平台答复:

蒙古国《外汇法》中关于外汇上缴与外汇留成制度的规定是其外汇管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国际收支和保障国家外汇储备。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有出口指标的企业和合作社‌

通过国家出口指标所获得的‌没有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一般要全部上缴国家‌;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可‌全部保留‌;

(二)没有出口指标的企业和合作社‌

可分别保留其出口外汇收入的‌50%和90%‌;

(三)个体出口商‌

可保留‌全部外汇收入‌。

二、外汇指标的定义与作用

外汇指标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统一分配给用汇单位的外汇使用额度,主要用于平衡国际收支。该机制要求用汇单位在年度内按指定用途使用外汇额度,跨年度作废,通过量化管控实现外汇收支平衡。

三、立法目的与政策背景

(一)立法目的‌

通过银行结售汇、外汇市场交易等制度实施动态调整,旨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与金融安全,保障国家外汇储备,维护图格里克汇率稳定。

(二)政策背景‌

蒙古国实行浮动汇率制,蒙古国银行保留干预外汇市场的权力,外汇管理部门为蒙古国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四、实施细则与外汇使用

(一)留成外汇的使用‌

可存入外汇账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不受限制,也可通过协商出售。

(三)外汇上缴的执行‌

企业和合作社需按规定将未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上缴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具体执行由蒙古国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监督。

五、制度特点分析

(一)差异化待遇‌

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实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对个体出口商最为宽松,可保留全部外汇收入;对无指标企业次之,保留50%-90%;对有指标企业要求最严格,未超指标部分需全部上缴

(二)政策导向‌

这一制度反映了蒙古国在外汇管理上既考虑国家宏   观经济调控需要,又兼顾不同经济主体发展需求的平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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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公司拟出口膳食补充剂原料到巴西,请问一个产品可以找多个BRH(巴西注册持有人)对接还是只能找一个BRH对接?出口该原料至巴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平台答复:

一、在巴西没有实体办公场所的外国制造商必须委任一名巴西注册信息持有人(Brazil Registration Holder)

巴西注册信息持有人作为制造商和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的联络人,负责制造商在巴西的注册登记和上市后监管的相关事宜。巴西注册信息持有人是控制企业的产品注册登记和BGMP证书的。一旦注册获批,这个产品、其注册号和在注册信息系统里的所有信息,都与该注册信息持有人绑定。该持有人为该产品在巴西的法定负责人。一旦一名巴西注册信息持有人被分派与某项产品相关联,以后若没有最初的巴西注册信息持有人的配合,将很难对其进行更换。

二、公司出口食品原料至巴西需要先取得中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并在出口前向中国海关办理报检手续,获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到巴西后,货主要向巴西海关进行报关,在巴西的联邦税务总局(Receita Federal)注册并使用其SISCOMEX系统处理进出口事宜。此外,还需确保产品符合巴西的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并可能需要办理自由销售证明等文件。

(一)出口前的手续(中国境内)

1、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当地海关办理备案,并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2、合同签订

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

3、检验检疫申报

出口食品在出口前须向当地海关申报出口商检,并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进口至巴西的手续

1、巴西海关系统注册

所有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都在巴西海关的SISCOMEX系统进行登记,该系统由巴西联邦税务总局(Receita Federal)负责。

2、产品符合性审查

巴西对食品安全和卫生有严格的法规,产品必须满足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的相关规定。

3、其他可能要求

  • 自由销售证明:部分食品原料可能需要提供自由销售证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等文件,证明产品在原产国(中国)合法销售。

  • 其他卫生文件:根据具体食品原料的种类,还可能需要其他卫生证明或证书,以满足巴西的进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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