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出海目的国海关制度(三)——印度尼西亚
发布时间: 2024-09-05 来源: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中国及印尼经贸合作领域日益宽广,层次逐步攀升。同时,随着全球制造业供应链的去中心化进程不断推进,印尼已逐渐成为众多跨国公司寻求生产基地多元化的热门目的地之一,美国权威商业媒体《彭博商业周刊》更将印尼列入全球五大“连接器市场”之一。

然而,印尼政府近期对中国电商巨头的动向保持警惕,担心其潜在的市场进军可能会对当地中小企业构成挑战,并可能对国内供应链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印尼施行了一系列限制电商及货物进口的新规。印尼贸易部长近期更表示,印尼将对鞋类、服装、纺织品、化妆品和陶瓷等进口产品征收100%至200%的保障性关税,印尼贸易保障委员会现正进一步调查,以确定税率。进入印尼电商合规化进程的下半场,中企应密切留意印尼海关制度。本文将聚焦中企,尤其是中国电商出海印尼时需关注的海关监管制度,以助中企在印尼乃至东盟乘风破浪。

一、中国-印尼贸易态势

中国与东盟已连续四年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1]东盟成员中,印尼是第一大经济体,也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2]五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国。[3]

在“印尼制造4.0”战略和印尼国内市场消费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多家知名的中国电子品牌,如OPPO、VIVO、海信、海尔和小米等,已经在印尼市场上建立了稳固的业务基础。这些中企推动了印尼零售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为印尼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在线购物体验,也为中企在印尼乃至整个东南亚市场的进一步扩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4]

同时亦有专家认为,印尼是通过增加或强化非关税壁垒,诉诸所谓保护主义最活跃的国家之一。频繁、快速且往往难以预测的新规则给进出口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5]

二、东盟海关介绍

东盟海关是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东盟海关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实施海关一体化的行动和措施。“东盟海关过境系统”(“ACTS”)源于东盟十国共同签署的《东盟货物过境便利化框架协定》。通过ACTS,贸易商只需办理一次海关申报手续,就可实现在相关东盟成员国之间自由运输货物。目前,参加ACTS的成员国包括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及缅甸。所有在东盟地区经营的贸易商,包括进口商、出口商、运输商、货运代理和海关代理人,都有资格申请使用该系统来运输货物过境。贸易商必须在相关东盟成员国注册成为ACTS贸易商(“ACTS traders”)。[6]

三、印尼海关介绍

印尼的进出口程序由印尼贸易部通过其外贸总局、财政部通过其海关总局负责管理。其中,贸易部主管印尼的贸易事务,其职能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制定进口商和分配额等事务。此外,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是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协调机构,具有咨询职能。

实践中,关境由海关总局监管。海关总局的组要任务是制定、执行政策以及规范、标准及程序,并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同时履行监测、评估的报告职能。

四、进出口基本程序

(一)进口

1定义

“进口”是指将货物运入印尼境内的活动。有资格进口货物的主体(进口商)可以是个人、机构或商业实体,可以是法人实体,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

2设立进口公司的程序

(1)准备

首先需在印尼设立一家外资公司(“Perseroan Terbatas Penanaman Modal Asing”或“PT PMA”)。设立PT PMA,最关键的一点是了解对PT PMA开放投资的商业领域清单或正面投资清单(“Daftar Positif Investasi”)。

(2)商业识别号(“Nomor Induk Berusaha”或“NIB”)和其他许可证

设立PT PMA后,下一步是获得NIB。NIB是公司的身份号码,同时也是获得公司登记证(“Tanda Daftar Perusahaan”或“TDP”)、进口商识别号(“Angka Pengenal Impor”或“API”)、海关准入(“Akses Kepabeanan”)和海关注册号(“Nomor Induk Kepabeanan”或“NIK”)的一步,对进口商来说至关重要。在印尼一站式许可申请系统Online Single Submission Risk-Based Approach(OSS-RBA)推出后,申请人无需再专门向相关部委申请API和NIK——NIB即包括TDP、API及NIK。通过进入一站式许可门户网站oss.go.id上的“Perizinan Berusaha”(即“营业执照”)菜单,填写必要的信息,即可注册NIB。

(3)API

API是进口商的强制性身份证明,该号码同时也是NIB。贸易部第36/2023号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NIB只授予企业的主要办事处,仅适用于从事类似业务活动的分支办事处。

(4)营业执照的签发

除了NIB,要成为进口商,还需获得营业执照和商业许可证(如要求)并注册拟进口的产品(针对特定产品而言)。

(5)二手资本货物进口批准(“Persetujuan Impor Barang Modal Non Baru”)

该批准由贸易部签发,是直接使用人、翻新和再制造公司及/或医院设备供应商进口旧资本货物所必需的。

3进口管理

印尼进口管理主要采用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自今年3月,关于进口商品在配额与许可证方面的新规(贸易部第36/2023号条例)生效后,从国外进口的保健品、化妆品、服饰配件、鞋包等多类产品的进口受到影响,尽管印尼后续对部分商品的进口有所放宽(见下文详述),但印尼对商品进口政策收紧的趋势不容忽视。

4进口申报

进口商在进口印尼时,应填妥进口申报单并向海关总局提交。进口申报单必须随附证明文件,包括发票、包装清单、提单、保险保单、进口关税及相关税项收据等。

(二)出口

1定义

“出口”是指将货物运出印尼领土的活动。有资格出口货物的主体(出口商)可以是个人、机构或商业实体,可以是法人实体,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

2设立出口公司的程序

(1)前期准备

对于外国企业而言,前期准备工作与进口部分所述的相同,即建立一个PT PMA。

(2)NIB

设立PT PMA后,出口商必须从贸易部长处获得NIB和出口行业的营业执照。出口商注册NIB的步骤与进口商相同。

(3)营业执照的签发

出口行业的营业执照签发包括注册出口商和出口批准。

要获得出口行业的营业执照,出口商必须通过印尼国家单一窗口(“Sistem Indonesia National Single Window”或“INSW”)insw.go.id向部长提交电子申请。

只有注册并确认为出口商的企业才能开始出口货物。企业实体只能出口自由出口商品和限制出口商品。

3出口管理

出口货物分为四类:受管制的出口货物、受监视的出口货物、严禁出口的货物和免检出口货物。

受管制的出口货物包括咖啡、藤、林业产品、钻石等;受监视的出口货物包括野生动植物、石油与天然气、纯金/银等;严禁出口的货物包括宝石(除钻石)、未加工符合质量标准的橡胶、古董等;存在以下特征的货物禁止出口:威胁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违背知识产权、有害人体健康、破坏环境和生态系统、违背政府签署和批准的国际协定,违反此类规定的出口商将收到行政处罚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制裁;除受管制、受监视、严禁出口及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其余均属免检的出口货物。

4出口申报

印尼的出口法规规定,所有出口物品都必须具有货物出口通知书(“Pemberitahuan Ekspor Barang”或“PEB”),其必须提交给海关和税务局,出口商还必须向相关技术机构提交其他文件。PEB必须在计划出口前至少7天提交。如未能提供有效的PEB,可能将被处以最高10年的监禁及5000万至50亿印尼盾的罚款。

(三)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

印尼政府有权通过颁布条例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出口。

1禁止进出口商品

贸易部第18/2021号条例提供了禁止从印尼进口和出口的商品种类的最新清单。要查询具体的进口限制,进口商可通过INSW门户网站http://eservice.insw.go.id/中的“Lartas Information”菜单进行查询。该条例规定了新的禁止进口商品类别,即手工工具成品、糖、消耗臭氧层物质、某些药品和食品以及危险和有毒材料等。禁止出口的商品类别包括废金属、文化遗产商品、补贴化肥、矿产品、林业和某些农产品。[7]

根据现行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经海关总局局长批准,可进行进口货物的再出口:进口货物与采购订单不符、进口货物错误交付、货物破损或因政府政策不允许进口货物。[8]

2限制进出口商品

印尼贸易部对进口政策和法规的修订颇为频繁,相关的贸易部条例对多类产品实施了进口配额限制,并对多类产品实施了进口限制和额外增加进口许可证、技术许可证的要求。其中,电子产品、传统药品和保健品、纺织品、化妆品和家居用品、塑料原料、钢铁、合金钢及其衍生产品、二手产品和设备等商品的进口受到的管制较为明显。尽管后续的贸易部第8/2024号条例放宽了部分进口限制(见下文详述),印尼的进口政策仍对中企出口印尼的业务造成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

进口商须密切关注印尼贸易部条例,以确保合规。此外,由于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取决于商品平衡数据中配额的可用性,进口商在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制定计划和策略,以根据自身需求获得配额。此外,企业需要留意HS编码的变化。

五、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制度

(一)限制电商跨境业务

2023年9月,印尼贸易部颁布了第31/2023号条例,该条例系关于电子商务贸易中企业注册、广告、企业发展和监管的规定,其对所有在印尼的跨境电商平台业务产生了重大影响——第31/2023号条例将社交电子商务平台(即具有社交媒体功能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零售、网上市场、在线分类广告服务、价格比较服务、每日交易、社交商务)确定为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业务模式范畴,并对外商和电商的活动引入了新的重大限制。

值得关注的是,“社交电商”平台不得开展电子商务类的买卖交易,尤其是不得开展买卖双方的支付交易,而外国电商的销售价格至最低位100美元或等值货币。此外,第31/2023号条例还要求电商平台上的本地商家应获得商业登记,在电商平台交易的商家必须获得NIB。

此举被视作是印尼试图限制外国社交媒体平台进入仍由本地运营商主导的电子商务领域的举措。新规公布一周后,TikTok Shop印尼站于10月4日起开启了为期两个多月的关停。这一变动看似为其他电商平台如Shopee和Lazada带来了机遇,然而,这些平台也必须应对随之而来的挑战,即确保所有进口商品符合当地法规的要求。

(二)频繁修订进口限制政策

印尼政府颁布的贸易部第8/2024号条例已于2024年5月17日生效,其旨在放宽部分商品的进口限制。第8/2024号条例将许多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从协调制度(“HS”)下的禁止或限制物品清单中删除,这是对最初为保护本地生产商而实施的贸易部第36/2023号条例的第三次修订。此前的修订主要针对个人用品和一些工业原材料,但仍有数千种产品受到严格的进口限制,造成约26,000个集装箱的积压问题。

第8/2024号条例主要调整包括放宽对电子产品、鞋类、服装、箱包、阀门、化妆品、家居用品、传统药品和保健品的限制。对于某些类别,例如传统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只需要检验报告(“LS”),而不是LS和进口许可证(“PI”)。此外,电子产品、鞋类、服装和箱包不再需要工业部的技术批准(“Pertek”)。

然而,印尼贸易部长又于6月底宣布,印尼拟对部分中国制造的产品征收在100%到200%之间的关税,以减轻中美之间持续贸易战的影响,保护本地产业免受进口商品冲击。

六、关税制度

印尼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可透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享受关税减免优惠。

RCEP对印尼生效前,中国-印尼贸易使用CAFTA的相关税率,双方进出口商品大部分仍需支付关税。随着RCEP的生效,中国与印尼执行RCEP协定税率,按照协定承诺,印尼对原产自中国的65.1%的商品实施零关税,中国对原产自印尼的67.9%的商品实施零关税。

根据协定,印尼对约700类中国产品实施零关税,包括汽车零件、电单车、电视、衣服及鞋履、塑胶产品与箱包,而中国也降低了部分印尼货物的关税,例如菠萝汁、罐头食品、椰子汁、胡椒、柴油、纸制品、若干化学品及汽车零件等。

关税参照《印尼海关关税手册》中货物分类的HS编码。海外产品适用的HS编码有可能与印尼适用的编码不同,但可以利用HS编码的前6位数字来确定印尼可能适用的HS编码。

(一)进口关税

在进口货物时,必须通过海关申报单(“Pemberitahuan Impor Barang”或“PIB”)提供进口货物通知,并预付关税和进口税。如果未按期缴纳,将被处以10%的罚款(应缴纳关税总额的10%)。

进口关税以进口商品的海关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0%到150%的税率缴纳。海关完税价格按照到岸价格(CIF)计算。作为对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印尼政府逐步降低对大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保护个别对国家安全或社会文化原因较敏感的行业和商品,较高的税率仍然会被保留。除了一般的进口关税税率,部分产品适用反倾销、保障、补偿和补贴等其他进口关税税率。[9]

印尼政府为了刺激本土和出口产业的成长,向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多项激励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减少、免除进口关税以及允许关税的延期支付。此外,这些关税优惠往往与其他的税务激励相辅相成,比如增值税的减免和所得税的优惠。此外,对于那些与研发活动紧密相关的进口物资,政府还可能提供关税和消费税的双重豁免,以此来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10]

(二)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可根据海关完税价格的一定比例,或具体依照某一货币下的关税税率/数量计算。海关完税价格由海关总局根据贸易部制定的价格基准决定。

(三)其他自由贸易区协定关税及关税优惠

除上述提及的东盟自贸区、CAFTA及RCEP外,印尼目前通过以下贸易安排及/或自贸区实行关税优惠:东盟-韩国自贸区、东盟-印度自贸区、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贸区、东盟-中国香港自贸区、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印尼-澳大利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印尼-巴基斯坦贸易优惠协议、印尼-巴基斯坦自贸区、印尼-日本经济伙伴协议、印尼-智利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印尼政府与巴勒斯坦政府签订的“巴勒斯坦特定产品的贸易便利”谅解备忘录、印尼-阿联酋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印尼自贸联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

七、原产地规则

(一)CAFTA与RECEP原产地申报

中企出口至印尼,可向海关申办CAFTA原产地或RCEP原产地证明享惠。中企可提前做好自贸协定降税比对,择优办理相应的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便最大限度地享受关税减让红利。

1CAFTA与RCEP原产地证明及其对比[11]

内容

CAFTA

RCEP

原产地证明形式

原产地证书(“Form E”)

■原产地证书(“SKA”)

■原产地声明(“DAB”)

累计规则适用范围

中国+东盟10国

RCEP 15国

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

间接/扣减法

■间接/扣减法

■直接/累加法

微小加工和处理规定

3项

11项

货物经过第三缔约方

出具流动证明

出具背对背证明

(二)CAFTA原产地标准填写的原则

对于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填写“WO”,一般用于初级产品,如水果,鱼类,初级矿产品等;对使用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PE”(类似于其他证书的“WP”标准),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产品,填写“PSR”(例外:原产地规则如要求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的产品,确实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的,填写“WO”);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列入税则归类改变(“CTH”)清单的产品,填写“CTH”(例外:同时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产品,根据“PSR”清单原产地规则,只要符合要求,填写“PSR”);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填写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三)RCEP原产地标准填写的原则

对于在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填写“WO”;对于在成员国完全使用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PE”。使用非原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如产品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获得RCEP原产资格的,填写“CTC”;如产品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获得RCEP原产资格的,填写“RVC”;如产品以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获得RCEP原产资格的,填写“CR”。如果产品获得RCEP原产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ACU”)或“微小含量”条款(“DMI”),则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还包括组合:“PEACU”、“CTCACU”、“RVCACU”、“CRACU”、“CTCDMI”、“CTCACUDMI”。

八、进口产品清真认证

印尼于2021年出台的清真认证条例要求实施清真产品保证,即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清真认证。除了食品和饮料行业外,清真认证还涵盖消费品行业,如化妆品、药品、医疗用品和设备、服装、办公用品和家用电器,以及它们的辅助业务。为遵守该法规,每种产品类别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获得清真认证,时间跨度为2024年10月至2034年10月。

非清真产品仍被允许进入印尼,非清真产品应包括非清真标签或说明,其可以是图片、标志和/或文字。在产品成分中,违禁成分必须用不同颜色印出。此外,非清真说明必须易于查看和阅读,且不易被擦除、移除或损坏。

九、印尼海关AEO认证[12]

10个东盟成员国已签署东盟AEO互认协定(“AAMRA”),其旨在通过确保各成员国的AEO认证标准与WCO的《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SAFE Framework”)相一致,为东盟国家创造一个可预测且透明的贸易环境。持有东盟成员国AEO认证的企业将在东盟内部贸易中享受加速的货物清关和优先检查待遇。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新加坡6个国家已完成AAMRA试点实施,预计AAMRA将在今年第三季度在所有成员国全面展开。

(一)企业提出申请

中企在向印尼海关提交申请函后,还应提供:成为AEO企业的意愿声明、自我评估问卷、企业经营制度框架、组织结构框架、经营场所布局、企业简介、标准化操作程序(“SOP”)相关的AEO合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已有的标准型文件。

(二)印尼海关AEO企业享有的权益

印尼海关AEO企业在通关中享有的权益包括:最少次数的物理查验;允许直接将进口货物从境外运输至内陆承运商,无需经过海关仓储和提交建议书;AEO企业有权与海关官员协商,在不开箱查验的前提下,对部分进口货物进行快速放行;在印尼海关法规定需要担保的所有海关活动中,AEO企业可以用其资质作为担保;关税支付方式可以是定期向生产商和进口商结算;享有为AEO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海关协调员服务。

十、总结

中企出海印尼时,在享受CAFTA和RCEP为中国-印尼贸易带来的关税减免、原产地累计规则等政策带来的利好叠加外,仍需留意印尼最新的进出口监管及关税政策动态。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东盟海关总署署长会议鼓励东盟国家在印尼的协调作用下,在2025年前加快制定《东盟地区海关和电子商务运营商之间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交换准则》,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电商贸易量。此外,在清关方面,印尼海关存在货物到港延迟验关等现象,在每年的12月至来年3月的“清关红灯期”,清关的时间和程序存在更大变数。

中企在拓展印尼市场时,应及时调整其出口计划,以适应市场动态的变化,同时深入理解并严格执行当地的海关及贸易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进口限额、关税和海关查验的政策,才能顺利翻越跨境高墙,打通对印尼贸易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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