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0号令
新政速递
日前,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整合优化了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流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01
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初次申请需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已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完成备案的申请人,系统将自动返填企业相关信息,申请人可对企业信息进行修改完善;尚未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进行备案的申请人,自行填写界面所需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显示为“同步成功”时,则表示信息维护成功。
申请人应当如实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02
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须及时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进行更新。
03
企业基本信息内容
企业英文名称:企业英文名称应体现在原产地证书出口商栏,登记的企业英文名称须准确、完整。
企业所属机关:申请人正确选择行政区划,系统会自动匹配对应的所属机关。对于一个行政区划对应多个机关的,申请人应根据辖区海关管理要求选择所属机关。
申领模式:四个选项分别为“自理申领”“自理申领和代理申领”“代理申领”和“不申领证书”。自理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选择含“自理申领”的申领模式。受出口货物发货人或生产商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委托范围和期限内办理原产地证书申领业务的代理企业,选择含“代理申领”的申领模式。申请原产地证书前,委托人及代理企业应先在“代理信息维护”模块进行信息维护。企业不申领原产地证书,仅办理原产地预先核实、原产地核查等业务的,申领模式选择“不申领证”,该模式下的企业英文名称为非必填项。企业需要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应先变更申领模式。
04
企业基本信息查询
申请人可在“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模块查看企业当前在海关已成功入库的原产地企业基本信息。
05
原产地证书录入和申报
进入“证书申请”模块,选择适用的原产地证书类型,根据界面提示和证书填制规范,如实准确填报证书基本信息及货物信息,然后阅读并勾选“申请人承诺”,即可提交证书申请。
06
原产地证书审核
接收到申请人申报的证书后,海关会对原产地证书信息进行审核。申请人可通过“证书查询”中的“单据状态”查看证书当前审核状态,审核通过后即可打印证书。
07
原产地证书打印和签发
目前,海关原产地证书制证存在两种模式,即非自助打印模式 (包括制式空白证书套打和A4白纸打印的待签发证书)和自助打印模式。
选择自助打印的申请人,应在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前上传企业印章及申报员签名,并完成授权。申请人须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一“印章管理”模块,上传印章及签名。完成该操作后,申请人进入“授权管理”一“印章签名授权”模块,在已上传的印章及签名中选择默认印章及签名完成授权。
08
原产地证书补发、重发和更改
原产地证书补发:未能在出口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可自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关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补发证书时,申请人在原产地证书申请界面须点击“随附单据”,以上传提单等货运单据。签证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加注补发字样。对于退运货物或者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关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对于补发证书申请时限等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产地证书更改:原产地证书签发后,申请人需要进行更改的,应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关提出申请。签证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佐证材料,并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一是电子更改。原证书可以交回的,通过“证书查询”模块中的“更改证”功能向原签证机关申请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并交回原证书正本,签证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签发。二是更改重发。原证书无法交回的,通过“证书查询”模块中的“更改重发证”功能向原签证机关申请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签证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签发,同时在新证书上注明原证书作废。三是手工更改。申请在原证书上更改的,签证机关审核后在原证书上更改,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签证机关印章。
证书重发: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原证书的经认证真实副本。签证机关审核后予以签发,加注重发字样并注明原证书作废。
09
原产地证书查询
完成原产地证书制证签发后,海关将对现场签发的非自助打印证书进行归档;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系统会在打印成功当晚进行自动归档。企业可登录出口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http: //origin.customs.gov.cn)或“掌上海关APP (路径为:“服务一通关物流—O/Approved Exporter Search”),输入原产地证书号和发票号查询已归档证书信息。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也可通过扫描证书右上角二维码,显示出口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上的证书信息。此外,因申请原产地证书更改或重发而已标注作废的原证书信息,可登录出口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查询。
10
原产地预先核实
为了方便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提升证书审核效率在申请原产地证书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可在“原产地预先核实”模块(原“产品预审”)如实准确地填写货物原材料、零部件和加工工序等信息,并向所属海关提交原产地预先核实申请,以预先确定货物原产地或者是否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11
原产地核查
签证机关在开展原产地预先核实、签证审核、后续监管、涉外核查函回复等工作时,为确定原产地证书及有关出口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进行原产地核查。企业应按签证机关要求,补充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原材料及零部件发票、制造或加工工序等相关信息和材料,提供合同、生产加工记录、账簿等资料供查阅、复制,或配合开展实地核查。如企业接到书面核查回执,应进入“核查互动”模块配合完成核查,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此次《管理办法》施行后海关原产地证书的办理流程的一些新变化,如有其他问题可直接联系当地海关签证人员进行咨询。